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对教材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和加强学院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依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中所称教材是指供学院各类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学院使用教材主要由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市级规划教材以及包含学院自编校企合作教材在内的其他教材组成。

  第三条 学院使用的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抓政治导向、抓宏观规划、抓制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研究学院教材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教务处、宣传部、图书馆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办,负责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部署和落实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教材编写工作。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学院教材建设工作需要、国家教学标准、职业标准(规范)以及上海市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服务学生成才成长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体现上海优秀地方特色文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积极向上、导向正确。公共基础选修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上海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特色的教材,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与时俱进,对接本市、本区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民生领域的专业布局,建设一批校企合作开发的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鼓励开发满足在线学习需要的数字教材。

  (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严禁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七条 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学院负责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学院负责组织自编教材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校内教材编写人员应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校外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所有编写人员由学院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八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自编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本市、本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学院自编教材由党办负责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宣传部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学院自编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第八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学院自编教材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自编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在专家个人审读的基础上,经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五章  教材出版与发行

第十六条  经审核通过的学院自编教材可由教务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版单位组织出版: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教材选用与使用

  第十 教务处、图书馆牵头制定公开、规范、科学的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组建学院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 学院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人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成员应进行公示。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教材选用。

   第十 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公共基础选修课程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优先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市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市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中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 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

  第二十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学院教材选用结果每学年统一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材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 由党办牵头定期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学院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学院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市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学院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上海市”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由人事处落实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

   第二十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附件:《2024-08关于调整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材选用委员会的通知》